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031226日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综合实力居西部地区同类高校前列的、具有鲜明特点的高水平的多科性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重庆工商大学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书育人条例、人员定编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创收分配、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等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建房、住房管理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监督评议干部。民主评议院、系(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校长一般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校长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教职工代表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 左右。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根据具体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个别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也可单独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顾全大局;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议案;

(三)有权就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未选为代表的校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会委员,部门工会主席应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有关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应包括教师、职工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负责召开主席团会议。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三至五人为大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人员的构成中,应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校党政、工会的主要领导。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由教代会常委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常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中心议题、大会议程、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组织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对关系学校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常委会。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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