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备用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保证各单位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规范备用金使用管理,确保备用金的安全,防止“小金库”和账外账,减轻各单位报账的工作量,方便零星、小额用款和临时紧急用款。计财处在各单位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备用金制度。
一、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单位范围
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包括:各院系、各部处、非独立核算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办理备用金的手续
由各单位填制借款单,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备用金额度最低为1万元,如果日常经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按照10%核定额度,超过20万元的按照5%核定额度。
三、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备用金只能用于备作差旅费、支付零星、小额经费支出以及有紧急用途的款项支出。我处不再办理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借款。
四、备用金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指定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专门保管备用金,一般情况为财务联络人员。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盗、防骗、防丢失或被侵吞、挪用。各单位对保管的备用金负全部安全责任。
(二)各单位在支用备用金导致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记账,并取得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支取现金,补足备用金,确保单位的工作需要。
(三)各单位在取得除备用金以外的现金收入时,必须按规定交存财务处,不准用于补足备用金,或直接支用(坐收坐支)。
(四)备用金结算采用年初借、年未清的管理办法。
在每年的财务决算(每年12月25日)之前,备用金借款人员应到财务处办理清账手续,待次年再办理借款手续。
五、实行备用金的时间
从2010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备用金制度。
六、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计财处
20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