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利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学校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 

第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应规定,依法办理结算业务。 

第五条严格管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凡购回的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必须逐本登记号码备查。 

第六条开具、保管支票的工作和保管印鉴的工作必须由两人分别负责。 

第七条出纳员必须每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核对相符。每月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项,必须认真分析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各种漏洞。 

第八条学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加强对现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出纳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有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 

第十条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开支现金。

第十一条出纳员必须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扎账,做到账款相符,并与现金总账核对相符。当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缺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财务处领导,若财务处内能处理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核批准后处理,若财务处内不能处理的,由财务处长上报院领导研究批准后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十二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工作,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从事以上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法规、制度办理会计结算事务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OO二年六月十四日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开具收费票据须知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会计稽核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