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重庆工商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重工商大〔2014184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基建财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1113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

20141113

重庆工商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提高基建资金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成本,保障基本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基建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经费实行逐级财务审批制度,日常基建财务支由主管财务的校长或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委托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和经学校批准同意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三)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的授权及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

(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的财务核算工作;

(七)办理交付使用工程的资产转为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

第八条 我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上级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拨款建设资金、学校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国外贷款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等。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应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付款。在支付基建资金时,严格执行下列支付程序:

(一)经办人对付款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办人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经甲方现场代表、预决算员(有监理或跟踪审计单位的,还需监理和审计人员签字及盖单位公章)等责任人签字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或申请及其他付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项目经办人审核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复核签字,并严格按照学校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上报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支付的管理规定执行,学校资金支付的管理规定如有变动,基建财务资金审批权限随之做相应调整;

(三)上述签字程序完备后,送财务处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资金的真实性再次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出纳从基建专户付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付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无基本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7.超基建建设付款进度和合同支付额度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结算手续制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甲方现场代表、预决算员、跟踪审计人员等责任人审核结果予以支付。工程结算尾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审定结算金额,扣除已付进度款及应留款项和其他扣款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照采购合同,凭基建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提供的发票,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规费的缴纳,严格按缴费通知和政府规定的指标执行。其他付款诸如咨询服务、勘察设计、审计、检测等均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或质保金的退付,要待合同约定的保修或质保期满后,由基建管理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办理退款手续,经使用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待投标或履约完成后,按招标文书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有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退款。各类工程保证金的收取,缴纳单位均需出示基建管理部门提供的收取凭证。

第十三条 往来款项及职工借款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基建财务的管理要求办理,经办人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对帐和清算。必要的借款,如办理施工许可证、缴纳各种工程规费等,经办人员依据借款事由填写借款单,按照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签字后,出纳人员依照审批后的借款手续从基建专户付款,会计人员同时制单入账。经办人员取得票据后填写报销单,并按照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和支付程序参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须经基建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并参照基建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流程办理。

第五章  基建投资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进行核算,并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根据经审核确认的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使建设资金占用与工程进度相一致,真实、及时反映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对基本建设过程发生的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的收付;

(二)工程规费及手续费的缴纳;

(三)债权债务的结算;

(四)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作为财务部门控制预算及付款的依据。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二)施工合同、设计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勘察、测绘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审计合同等相关合同;

(三)工程进度报表;

(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和财务处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1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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