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有效防范经济活动中的舞弊和腐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四)节约运行费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在学校财务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适时修订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性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内容: 

(一)授权审批控制。 

(二)收入支出管理控制。

(三)预决算管理控制。

(四)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五)会计控制。 

(六)其他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七)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八)会计档案控制。 

(九)评价与监督。

 

第二章  授权审批控制

 

第五条  学校对经济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应根据《关于调整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通知》《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事宜的通知》《关于调整教学类项目报销审批权限事宜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审批后,方能支出。 

第六条  审批实行权责结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审批人、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等,对所经手的经济业务进行把关控制,并在各自职责与权限范围内对自身行为负责。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控制

 

第七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归口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凡涉及收入的单位和部门,对学校各类收入负有及时足额收缴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于学费、住宿费等财政非税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变相私分收入;对欠费学生提请学生处和相关学院等查明情况,催收催缴,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  对于服务、租赁等涉税收入,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财务处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提请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并催收催缴,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关于调整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通知》《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事宜的通知》《关于调整教学类项目报销审批权限事宜的通知》办理经济业务,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产物资的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等,保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如果因工作原因变更主管财务负责人的,须到财务处书面备案。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的审定,1000-3000万元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向党委常委会研究提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支出,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为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并编制学校财务综合预算方案,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指标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查、汇总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追加经费或新下达预算项目,由财务处按程序办理。追加预算必须有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学校批复预算,精心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按时、有序、有效执行。财务处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行监督、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相关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注重决算分析及其结果运用,逐步构建预算和决算前后衔接、相互促进的机制。对批准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复核岗、出纳岗、预算管理岗、财务决算岗、收费管理岗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分别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保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约束,形成制衡机制。对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的录入岗和复核岗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六章  会计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会计控制是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的内部管理。会计控制是财务内部控制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空白票据与财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与复核。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应签(署)名或盖签名章,以备责任追溯。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准确,与预算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等。支出内容不明确的应当附明细清单,并由原始单据提供方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打印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会计复核人员负责对会计审核人员录入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应予退回,并督促纠正,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稽核人员以抽查方式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对银行结算业务,应准确录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须设置两个岗位,一个岗位负责录入,另一个岗位负责复核、发送。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重庆工商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借款、报销、人员经费等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经办人或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现金出纳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指定专人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实行事前审批公示、事后复核的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提供各类收费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票据管理规定管理收费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等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校内有关部门领用票据应经过审批并进行登记,年底应对各部门领用票据进行回收校验和整理归档。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应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办公室负责人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的会计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财务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其他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第三十七条  凡达到招标管理规定的招标限额的经济事项,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完成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债务举借及偿还等重大经济事项,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财务处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对账和清理,及时办理结算,并配合主办单位加强过程管理和检查控制,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价值核算,登记账簿,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如有差异双方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章  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第四十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工作实际,构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并藉此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确保信息客观、安全,并与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相互分离,不得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密码,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运行安全;定期备份和妥善保存财务数据;防止病毒入侵,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根据财务处岗位设置和工作规范要求,明确系统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和操作程序,并以此实施岗位分工制衡控制。定期审查系统中的权限设置,避免授权不当。 

第四十四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或数据信息,确因工作需要更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更改时应与相关科室负责人一起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九章  会计档案控制

 

第四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表册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电子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和异地备份制度,对其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两年(含当年),两年后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需查阅会计档案或提供复印件,须经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同意。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必须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评价。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  对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12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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