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申诉条例(试行)

 

重工商大〔2009238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申诉条例

(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申诉条例(试行)》已经20091020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申诉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其中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界定按《重庆工商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2008228号)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不服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条例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工会、监察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15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工会委员会推荐,学校党委会审定。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5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工会,设秘书1人,由委员兼任。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教职工不服学校处理决定,应当在学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部门;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依据本条例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若需补正相关申诉材料,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部门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原处理决定的承办部门负责人为申诉答辩人。

第十五条教职工申诉复查原则上不公开,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同意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听证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申诉答辩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增补。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承办部门,按程序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经评议表决作出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对复查评议内容及表决过程保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包含如下内容:申诉人,申诉请求,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工商大学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条例》(重工商大〔2006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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