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助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使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课余时间开展经学校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和指导,任何学生和学生团体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或学院学团办公室批准备案,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尊自重,并学会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第六条 学校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学生个人自行到校外兼职工作或从事其它有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到学院学团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及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正常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  

(二)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理”活动;  

(三)参加实验室、校办产业和校园建设的劳务性活动;  

(四)参加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共环境等保洁劳动;  

(五)在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承接社会各界提供的如产品推销、公共策划与宣传、广告策划与制作、资料翻译、咨询、家教、大型活动礼仪、志愿者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挂靠学生处,统一协调和指导全校大学生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中心设主任一人,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担任。副主任和下属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处面向全校大学生择优选拔录用。中心负责开辟勤工助学渠道,发布相关的信息,以及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资金投入以及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的设立;  

(二)负责开辟勤工助学渠道,发布相关的信息;  

(三)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勤工助学业务的对内对外协调联系和实施;  

(五)负责拟定和执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经费管理;  

(七)负责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事项;  

(八)审批或备案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团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 在校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甄别并组织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  

(三) 初审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涉及本学院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四)完成校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其他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年度进行调整,每年9月中下旬由学校各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下一年度所需岗位数,并且要求对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有明确描述,由学生处汇总后,会同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审核,每年10月上旬左右勤工助学中心向全校公布经审核过的本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原则上岗位设置在一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如需中途调整,必须由学校各用人单位提前半个月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由勤工助学中心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批执行。  

(三)每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各用人单位针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在校特(贫)困生公开招聘,招聘结果于11月中旬通过校园网和展板等形式公示。  

(四)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中心不予发放酬金。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一)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类型主要包括劳务型和助理型。其中,劳务型主要有:早操晨炼督察、学生宿舍卫生、教学楼卫生、校园卫生的清理等,助理型主要有:办公室助理、辅导员助理、信息员、编辑助理、图书管理助理、保卫值班员、播音员、学风巡查员等。  

(二) 校勤工助学中心及时将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上岗条件、岗位待遇、在岗人员等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一) 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和指导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对校外用人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同时作为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代理方和各单位进行相关洽谈,并签定合作协议(合同)。校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勤工助学中心认可和授权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与中心登记备案的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机构签定协议和用人合同。  

(二) 校勤工助学中心对于没有履行正常备案手续的勤工助学聘用行为视为违规,不予保护,同时有权加以制止。对造成危害性后果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及条件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招聘活动: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三)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经学校确定的特困生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学,不安排参加当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一)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上学年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合格”两次以上者;  

(四)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校勤工助学中心或所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报名申请,领取《重庆工商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并经所在学院学团办公室初审后加盖印章,交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勤工助学中心复审后,根据学生应聘志愿填报情况将相关材料转交各用人单位,后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这些学生参加应聘面试。  

(二) 应聘学生如面试合格并且被录用,即由用人单位通知其上岗时间。原则上,每年11月上旬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1年(兰花湖一年级学生上岗时间为11月至下一年6月)。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上课和期末考试复习,原则上 1月和7月勤工助学中心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学生也不得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每名学生每学年原则上只能选择参加一种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对临时性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不作限制。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用工由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监督。各用工单位(部门)可按规定申报岗位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后统一调度安排,费用由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主动签订《重庆工商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 校内、校外各单位接收勤工助学学生,需向勤工助学中心或各学院学团办公室提出申请,征得同意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考核标准:  

(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  

(二)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三)认真并创造性地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四)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工作的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安排及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校内勤工助学相关标准,与勤工助学中心或学生所在的学院学团办公室协商执行。  

 

第六章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一)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  

(二)视学校预算外收入情况划出一定的经费;  

(三)勤工助学基金增值部分;  

(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企业资助;  

(五)勤工助学项目创收自筹经费。  

第二十五条 管理使用好勤工助学基金,加大对勤工助学基地的投入,努力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接受财务监督,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付酬比例:  

(一)学生对校外服务由用人单位100%付酬;  

(二)学生参加校内各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勤工助学酬金的比例由学工部(处)与用人单位商议确定,其余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  

(三)特殊情况,由勤工助学中心另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一)按月计酬: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为两个档次:一档每月160元,一档每月240元,比例各占50%,特殊情况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优秀等级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对所聘用学生进行学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向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申报,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该用人单位所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总量的30%,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最终审核。对于学年度工作考核获得优秀的学生,学生资助办公室按每人每年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如果在一学年内超过两次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将其辞退,并通报勤工助学中心。同时该生将被取消下一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资格。  

(二)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各用人部门的指定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格式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核表(原则上每次报表只反映当月的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核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中心审批处理。如无正当理由造成该项工作延误,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当月不予受理或扣发适当比例酬金。  

(三)勤工助学中心对各学院、部门所交考核表进行审核后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处长签字,于每月8日以前(节假日顺延),将酬金发放表分别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校园卡。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对酬金发放有疑问,每月15日以后(节假日顺延)凭学生有效证件到学生处或财务处查询。  

(五)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基本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付酬标准和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校内勤工助学相关标准,与勤工助学中心或学生所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协商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非特殊原因,每个学生一学年只能选择参加一个校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如果经师生举报有学生同时在多个岗位上任职或领取津贴且查证属实,将对当事学生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应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当学年学校认定的在校特困(含贫困)学生。如确因岗位工作特殊,对学生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可由相关用人部门向学生处资助办公室提出特殊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三十二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勤勉踏实,认真工作。一般情况下,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换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也不得随意解聘学生。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学生无法继续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申请重新选聘人员到岗工作。非经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所有以勤工助学名义担任学生助理的学生,其工作身份不属于学生干部,不得据此要求享受相关的综合测评加分以及评优评奖等政策。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两年内勤工助学活动参与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报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积极与勤工助学中心联系,为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方便。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将根据学校贫困学生的数量按学年编制校内各单位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定额,并保证完成(具体实施意见另外行文)。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协议,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所承担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0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0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学工部(处)。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遭遇意外事故资助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