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应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初审,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凡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有关法规,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或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公寓、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毁者,一般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盗窃、贪污、侵占或挪用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盗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结伙盗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钱、物或贪污、侵占、挪用公共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盗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事件的策划、组织、邀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以及趁乱袭击他人并产生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器械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条造成他人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坏者,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营养、护理、交通及误工工资等费用和损坏的公私财物。  

第二十六条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失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拾得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恶意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嫖娼、卖淫或有其他淫乱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7-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9-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50学时以上或不假离校2周以上者,报教务处给予退学处理。  

旷课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课程设计、实践、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一学年内,凡已因旷课处分者,后继学期再度旷课,应在其所受处分等级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旷课违纪,在开学第四周选定课程后再行认定处理,其前四周内退选课程旷课时数可不作为违纪处分依据。  

第三十三条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盗用校园通讯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观看淫秽书画、录相片或电脑软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公寓管理制度,违反公寓管理制度者,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证明、证件、印章、仿冒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以不满学校的教育管理服务为借口而寻衅滋事,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节、假日或实习、参加社会实践离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故意污染或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私自下江、河、湖、海等水域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因私自下江、河、湖、海等水域洗澡、游泳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纪后应切实改正错误,在校期间两次违纪,按本办法受校纪处分后,若第三次违纪应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纠错态度诚恳,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的;  

(四)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第五十条凡涉及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理)的,依照《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受理程序  

(一)属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由本学院组织调查,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属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学生处批准;  

(三)跨学院学生违纪或学生违纪属政治错误、偷盗、打架、赌博等,以及涉及外单位或教职工的,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有关的学院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属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批准。  

(四)凡属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或联合调查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凡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教务处根据相关程序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学生处、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  

(六)如学生违纪事实已清楚,但相关部门或学院未能及时提出适当处理意见的学生违纪处分可由学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应写出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并签署经办人的姓名并加盖经办单位的公章,学生违纪的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完备签字手续。如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允许申辩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备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组可以做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错误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处分告知登记表上签字,学院完备手续后,报学生处。对拒绝签字者,学院要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工作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  

学院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学生处分的报告书;  

(二)处分前的告知登记表;  

(三)学生阅签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登记表;  

(四)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及调查的相应附件材料;  

(五)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六)学院与学生的谈话记录;  

(七)学院与违纪学生家长谈话或联系记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留校察看的起止日期。  

所有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在送交登记表上签名。送交登记表完善手续后返回学生处归入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用公示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生效日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公示期满之日,或留置、邮寄送达之日。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和对全校有较大影响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向学生公告,其余处分决定由学院向学生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告(公布)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告(公布)。  

第五十九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材料和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归档。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档案管理员存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六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由学院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的所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应用技术本、专科学生)。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六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已缴纳的学、杂费均不退还,未缴清的学、杂费必须在离校前缴清。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经200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4日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修订,2009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再次修订通过,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学工部(处)。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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