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条例(试行)

重庆工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工作条例(试行)

2005115一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推进学校的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工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我校各二级单位依据本条例选举产生的在本单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是我校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是我校各二级单位党总支、行政、工会的共同任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院(系、处)管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努力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支持和配合院(系、处)党政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教书育人条例、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学校拨经费及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等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创收经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建立和落实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参与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参与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对本单位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院(系、处)行政领导每年度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本单位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60%以上,女性代表应占合理比例。学校教代会代表作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现常任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监督,如代表不履行义务或按规定不再担任教代会代表的,由原选举单位依照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新的代表。如因代表调离、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长期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新的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和支持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受到教职工的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各项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有表决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定,努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不断增强民主意识,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维护本单位的团结稳定。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协助和支持院领导的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形式,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同的形式:

(一)学院(系、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院(系、处),可参照校教代会的模式,建立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学院(系、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院(系、处),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由若干代表小组组成,各小组设组长1人。召开二级教代会时,推选35人组成执行组主持会议。执行组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部门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执行组成员和秘书长由本届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本单位党总支同意,并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中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执行组成员轮流担任。

执行组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研究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经大会执行组、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委员会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二级教代会主任一般由分管教代会、工会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一条 部门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同二级教代会委员会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大会议程、执行组成员及秘书长名单,报请党总支和学校教代会、工会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执行组、代表小组长联席会议,对关系本单位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代表合一,两会代表均为常任制。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应为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教代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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