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教(201021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高校的发展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师资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学校成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三、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凡申请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部门,应向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说明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建设目标、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等情况。由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提交的申请报告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发展的需要进行初审并组织校内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将初步审核的意见和结果报请领导小组确认,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参加评审。

四、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发展专项资金不能挪用、挤占和截留,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待遇。

五、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获得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并严格按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计划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内容、计划发生变动和更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一个项目应在一个年度内执行完毕,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其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根据批复的项目设备计划和专项资金经费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报送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招标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进行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款项。

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要实行进展情况报告与审计制度,项目组定期向学校发展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提交项目完工的详细报告(包括计划书、标书、订单、设备领用人、设备使用现场状况、验收报告、效益分析、各类预决算与审计结果等),报送校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备案。各项目均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八、发展专项资金要按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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