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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暂行)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学术创新,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准绳,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原则

我校所有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三)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四)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五)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六)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八)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一)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三)研究生署名“重庆工商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必须符合附件《重庆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与印制标准》关于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中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六)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重庆工商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署名“重庆工商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已出;

(四)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七)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八)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二)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四)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五)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十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工商大[2005]341号)有关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研究生有严重违规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二)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涉及重庆工商大学和研究生的导师,学校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批评或撤销所授予的学位的处理。

第六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一)研究生处负责相关问题的鉴定组织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对具体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鉴定。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决定提起的申诉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处(研工部)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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