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重庆工商大学教育、后勤和产业结构多元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规范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独立核算的控股企业和学校确认需委派财务总监的非独立核算的部门(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财务监管为重点,对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全过程实行指导、监控、核查和评价。
第四条财务总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认定和派出管理。派出财务总监人选由计划财务处从校内在编教职工中提出,报学校备案后派出。计划财务处负责岗前培训,制定和监督实施财务总监工作守则等有关制度,进行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后续教育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渠道由学校发放,在任期间由计划财务处发给财务总监补贴。财务总监任期内职称的评定、职务晋升、业务学习和培训由计划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具体落实,任职期满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续职或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章 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二)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自觉维护学校和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具有较强的协调、管理、洞察、监控能力。
(四) 具有财务、金融、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五) 较熟悉企业情况,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六) 身体健康,能胜任财务总监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
第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派驻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派驻单位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按规定向计划财务处报告。
(二) 通过查阅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帐册、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资料等方式,监督管理派驻单位财务会计活动,保证派驻单位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派驻单位进行整改。
(三) 对派驻单位有关负责人、财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遵守财经纪律和执行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 列席派驻单位董事会会议,参与经营班子会议,对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派驻单位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贷款、担保、资产评估、资产抵押(质押)、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查阅派驻单位改革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有关事项,并独立发表查阅意见。查阅意见与派驻单位不一致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应及时书面向计划财务处报告。
(六) 参与拟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派驻单位发展战略;参与制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参与派驻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七) 参与制定派驻单位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对派驻单位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八)监测派驻单位所属子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计划财务处。
(九) 派驻单位下列事项经董事会决议后,必须由财务总监与单位负责人实行联签:
1. 重大经营业务计划、方案、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2. 对外投资、兼并、收购、资产评估、债务重组、产权、股权转让、不良资产的处理、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
3. 借入和借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质押)、较大基建项目;
4. 计划财务处规定并经财经领导小组同意应当联签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在派驻单位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具体额度及方式由派驻单位结合实际具体规定。
(十)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
(十一)派出、派驻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责任:
(一) 及时制止、纠正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或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行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1. 派驻单位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而未发现的;
2. 派驻单位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而未发现的;
3.查阅后的派驻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重大问题的;
4. 派驻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而未发现的;
5. 所出具的独立查阅意见,在真实、完整和合法方面存在问题的;
6. 对所查阅的派驻单位重大事项,未提异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7. 对财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直接参与的;
8. 应当联签的事项因本人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的;
9. 联签后出现重大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二) 认真履行学校赋予的职责,实行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告有关派驻单位财务情况。
1. 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报告对派驻单位的监督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报告派驻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对外投资、基建、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事项。
2. 每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工作报告,反映一年来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评价派驻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及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并在财务会计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
3. 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派驻单位有关负责人、财会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报告。
(三) 财务总监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解除其职务:
1.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2. 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3. 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4. 未能履行计划财务处要求的主要监管职责的。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派驻单位财务会计行为,财务总监不抵制、未及时制止、纠正并向计划财务处报告的,应追究财务总监工作责任,年度考核作不称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派驻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重大问题的,财务总监有责任提请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计划财务处报告。
第九条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严守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事;
(四) 不得在其它单位兼任任何职务;
(五) 不得接受派驻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兼职,编制属于学校事业编制,不纳入派驻单位的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任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2个任期。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到有直系亲属担任行政领导、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会负责人等职务的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主要是通过审阅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任职单位综合评价、年度审计报告等。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按派驻单位与计划财务处2:8比例进行确定。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成绩显著,可由计划财务处给予奖励。
第五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派驻单位财务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及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应由财务总监联签的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派驻单位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干扰财务总监正确履行职责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派驻单位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告。
第十七条 派驻财务总监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财务总监的具体工作职责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